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C2.1 基本條件
C2.1.1 人 員
C2.1.1.1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制造單位應當根據產品制造過程的需要,配備并且任命質量保證工程師以及設計、材料、工藝、焊(粘)接、熱處理、無損檢測、理化檢驗、檢驗與試驗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專項條件對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從其規定。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不低于本附件表 C-2 所列理工類相關專業的學歷與工程類技術職稱要求。質量保證體系人員任職要求如下:
(1) 質量保證工程師,具有壓力容器制造質量管理或者檢驗工作經歷;
(2) 檢驗與試驗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壓力容器產品檢驗工作經歷;
(3) 設計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壓力容器設計工作經歷和過程裝備制造(化工機械)、機械制造、機械設計等機械類專業教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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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07—201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4) 金屬壓力容器焊接、石墨壓力容器粘接與浸漬或者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含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粘接(手糊)與纏繞(含熱塑性塑料焊接)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金屬壓力容器焊接相關工作、石墨壓力容器制造或者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含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制造工作經歷,金屬壓力容器焊接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關專業(材料、機械類專業) 教育背景;
(5) 其他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所負責工作的經歷;
(6) 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通過崗位培訓,能夠履行崗位職責。
表 C-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的任職要求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 A1、A6 | A2、A3、 C1、C2 | A5、C3 | A4、D |
質量保證工程師 | 本科且高工 | 本科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工程師 |
設計質量控制系統 責任人員 | 本科且工程師 | 本科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工程師 |
材料質量控制系統 責任人員 | 工程師 | 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工藝質量控制系統 責任人員 | 本科且工程師 | 本科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焊接、粘接與浸漬、 粘接(手糊)與纏繞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
本科且高工 |
本科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熱處理質量控制系統 責任人員 | 工程師 | 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無損檢測質量控制 系統責任人員 | 大專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助工 |
理化檢驗質量控制 系統責任人員 | 大專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檢驗與試驗質量控制 系統責任人員 | 大專且工程師 | 工程師 | 助工 | 助工 |
注 C-3:表 C-2 中產品制造過程無焊接、熱處理、無損檢測等過程時,不需要配備相應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C2.1.1.2 技術人員
制造單位應當配備產品制造所需要的技術人員。制造單位同時設計本單位制造的壓力容器的,應當具備本附件 C1.2 條規定的人員條件要求,并且專職設計人員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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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審批人員不少于 2 人,A4 級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專職設計人員數量可根據其實際工作量適當降低。
各級別制造單位技術人員數量見表 C-3 的要求。
表 C-3 技術人員數量
許可級別 | 機械 相關專業(人) | 焊(粘)接 相關專業(人) | 技術人員 總數(人) |
A1 | 5 | 3 | 12 |
A2、A3 | 3 | 2 | 8 |
C1、C2、C3 | 5 | 3 | 12 |
A4、A5 | 3 | 1 | 5 |
A6 | 5 | — | 10 |
D | 1 | 1 | 5 |